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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武汉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综合科来源: 发表时间:2022年03月21日 09:31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改革,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鼓励学生跨专业组队,组建知识全面、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的竞赛团队。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三条  学校参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内竞赛项目名单》,同时综合考虑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将学科竞赛分为ABC三类:

A类: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以及教育部、团中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各部委、国家综合性体育协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

B类:达不到A类竞赛认定标准,但主办单位为国家部委直属单位、国家一级学会、全国性的专业团体、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由省级政府、省教育厅、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省各类体育协会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赛事。

C类:省级学术团体、省级学科专业学会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知名企业(世界500强)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竞赛等。

第四条  学科竞赛类别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学校在征集学院(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学科竞赛类别认定名单。原则上,学校根据学院(部)申报增补、撤换或调整竞赛类别以及专家评审的情况,每年春季学期期初公布一次认定结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实施

 

第五条  学科竞赛由学校统一管理,委托教务处牵头协调,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学科竞赛的管理及实施工作包含类别认定、竞赛备案、组织参赛、成果申报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科竞赛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具体职责是:制定、修改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审核竞赛奖励和指导教师工作量;竞赛成果及档案文件管理等。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和学院(部)是负责学科竞赛组织实施的承办单位。具体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学科竞赛管理细则;选定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训练与参赛;提供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等训练与比赛条件;合理使用竞赛资金;及时上报竞赛相关档案文件(含竞赛通知、集训计划、竞赛成绩、获奖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扫描图片及其他);结合学科竞赛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等。

第八条  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由承办单位指定。竞赛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在竞赛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特点研究制定训练方案,选拔参赛学生,组织实施训练,带队参加比赛。对于参赛队伍较多、影响较大的学科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应成立指导教师小组。

第九条  原则上,指导教师的研究领域应与竞赛专业领域保持一致,或承担过该竞赛领域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由学生工作处承办的学科竞赛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承担过该竞赛领域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的辅导员作为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或其他客观原因,指导教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的,一经查实取消指导资格。

为确保竞赛指导质量,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学科竞赛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当年同一竞赛项目中单独指导或联合指导的参赛队(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保障学科竞赛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由承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提供赞助及冠名的学科竞赛,承办单位可申请承办竞赛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经费坚持合理使用、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参赛报名费。

(二)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按有关竞赛文件规定的参赛人数基本要求执行。

(三)比赛需要的邮寄费、耗材费、作品制作费等杂费。

(四)选拔参赛队员的工作环节费用等。

第十三条  使用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和展示。

 

第五章  指导工作量认定

 

第十四条  通过校内选拔并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国家级比赛的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可制定集训计划并组织校内赛前集训(即面对面的指导)。学校对A类学科竞赛项目及获奖的B类和C类竞赛项目给予指导教师赛前集训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赛事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以指导教师团队包干的形式申报该赛事的指导教师工作量。对于有多名指导教师参与的赛事,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工作量分配,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指导教师名单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的A类竞赛

1.参赛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赛前集训天数原则上控制在10天,每天不超过8标准学时;集训天数不足10天的,按实际指导天数×8标准学时计算。

2.竞赛人数未达到20人的竞赛项目,其赛前集训工作量计为4标准学时×参赛人数,对指导教师团队包干。

(二)获得省级奖项的A类竞赛或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B类竞赛

1.参赛组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指导教师团队赛前集训天数原则上控制在8天,每天不超过8标准学时;集训天数不足8天的,按实际指导天数×8标准学时计算。

2.竞赛人数未达到20人的竞赛项目,其赛前集训工作量计为3标准学时×参赛人数,对指导教师团队包干。

(三)指导A类竞赛未获奖或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C类竞赛

1.参赛组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指导教师团队赛前集训天数原则上控制在5天,每天不超过8标准学时;集训天数不足5天的,按实际指导天数×5标准学时计算。

2.竞赛人数未达到20人的竞赛项目,其赛前集训工作量计为2标准学时×参赛人数,对指导教师团队包干。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需做好集训工作计划,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超过赛前集训规定天数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每年指导学科竞赛的累计工作量不超过100标准学时。

 

第六章  奖励办法及成绩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和A类竞赛的指导教师,根据竞赛类别和获奖等级,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参赛学生(团队)获A类竞赛国家级奖项按特等奖9000/队、一等奖7000/队、二等奖5000/队、三等奖4000/队的标准予以奖励;获省级奖项按特等奖4000/队、一等奖3000/队、二等奖2000/队、三等奖1000/队的标准予以奖励。指导教师(团队)获得同等奖励。

(二)参赛学生(团队)获B类竞赛国家级奖项按特等奖3500/队、一等奖3000/队、二等奖2500/队、三等奖2000/队的标准予以奖励;获省级奖项按特等奖2000/队、一等奖1500/队、二等奖1000/队、三等奖500/队的标准予以奖励。B类竞赛只奖励参赛学生(团队)。

(三)参赛学生(团队)获C类竞赛国家级奖项按特等奖1000/队、一等奖800/队、二等奖600/队、三等奖400/队的标准予以奖励;省级奖项按特等奖400/队、一等奖300/队、二等奖200/队、三等奖100/队的标准予以奖励。C类竞赛只奖励参赛学生(团队)。

以上各类竞赛的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对应的奖励排名以学校当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类别认定名单为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按赛事拟定“以赛代考”“以训代学”的成绩替换课程,并根据竞赛类别和获奖等级制定期末考试卷面或行程式评估成绩标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实施。

凡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可凭获奖证书按《武汉学院课程考核成绩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以赛代考”“以训代学”,进行相应课程的成绩替换。

第二十条  同一参赛作品在不同的赛事或同一赛事不同参赛项目及不同级别中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计算奖励和认定成绩;在同一竞赛中既获个人奖又获团队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算奖励和认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教职工及单位责任人,按照《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涉及法律问题,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出现竞赛类别认定、指导教师选聘、工作量及奖励审核、学生成绩认定等方面的争议问题,由教务处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武院政字〔2019149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院政字〔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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