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地建设标准与原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各学院(部)根据不同学科性质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在有关党和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协商建立的,能满足一定数量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教学的场所。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应有利于促进学校与基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能够按照实习计划和大纲的要求,满足实习教学任务,使学生得到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正规有效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具备实习实训条件和管理环境,能帮助解决学生所需的食宿、提供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
第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能够选派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使学生有效地参与实践活动,顺利完成教学计划。
第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求相对稳定,每学期或每学年有固定专业的学生进行实习实训。
第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原则
(一)满足教学需要的原则。基地建设要从满足教学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专业设置及课程教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基地建设规划。原则上按照每百名学生/一个基地的比例进行建设。
(二)互惠互利,双方受益原则。学校在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的过程中,学校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让学生提前感受职业人的素质要求;基地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优秀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动态合作发展原则。由于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产业结构不断调整,行(企)业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因此,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实行动态的合作与发展。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并具有积极合作意向的行(企)业可以建立相对固定的基地;有的基地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基地的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作为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学生教学过程的检查与质量监测。
第九条 学院(部)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课程标准要求等,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学院(部)委派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是集中实习实训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管理该基地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一切事务。
学院(部)在实习实训前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习实训工作方案送达基地,并与基地有关人员共商教学方案。根据基地的需求,提供专业对口、数量充足的学生。实习实训结束后学校可优先向基地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 学生到基地后,由基地领导、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等组成实习实训指导小组,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的日常管理、实习实训考核及安全保障工作。学生实习实训结束前,按学校提供的《武汉学院学生实习鉴定表》做好每位学生的实习考核及评定工作。为实习实训学生提供一定的岗位或生活补贴,具体金额由基地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章 基地协议签署
第十一条 学院(部)在对拟建实习实训基地初步考察的基础上,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意向。学院(部)应填写《武汉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并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之后,由学校与基地单位正式签署《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就业基地合作协议》(此协议书可根据基地或专业特点由学院(部)修改完善)(一式三份),学校、基地、相关学院(部)各执一份。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意向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和学习安排;可同时容纳的实习实训人数,聘请的相关指导人员等方面。
第十三条 签订了共建协议的实习实训基地,应在基地所在单位悬挂“武汉学院实习就业基地”铜牌,实习基地铜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四章 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实习实训基地的情况,保证实习实训教学质量,教务处应会同相关学院(部)不定期到基地进行抽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基地建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资助;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的,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对协议到期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后,学院(部)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地介绍材料:含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实训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基地运行情况:实习实训计划,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实训的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实习实训要求、教学计划安排等;实习实训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基地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的反馈记录;年度实习实训工作总结等。
(三)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学生实习实训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武院政字〔2018〕6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2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