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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武汉学院实习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教务处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5月12日 14:50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实训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掌握好专业技能,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为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加强对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指导,提高实习实训教学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实习实训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实习实训管理文件,督促学院(部)落实执行。

(二)组织检查学院(部)实习实训教学环节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实习实训中出现的问题。

(三)检查和评估学院(部)实习实训教学组织工作及教学质量,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

(四)组织学院(部)开展实习实训工作经验交流与教学改革。

(五)负责实习实训经费的管理和审核 。

(六)收集并汇总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相关归档资料。

第三条  学院(部)是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学院(部)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实施细则,拟定实习实训经费使用计划。

(二)负责组织审核各专业制定的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选派等。

(三)负责落实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加强实习实训工作的过程管理。

(四)组织实施实习实训教学质量监控,并做好持续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习实训工作经验交流及总结,加强实习实训教学改革。

(六)负责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拓展与建设。

第三章  类型与形式

第四条  实习实训的类型

(一)基础技能类

基础技能类包含专业认知实习及各种课内实习实训等。在学习主要专业课之前,通过参观等活动进行的一种教学形式。旨在使学生对未来工作情景有所了解,获得感性认识,增进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为学习专业课做准备。

(二)专业综合类

专业综合类包含专业实习、课程设计及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课程。通过参加本专业的工作和实际操作,比较深入地了解有关专业知识,初步获得组织与管理的实际技能,收集有关资料,进一步理解与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拓宽专业知识面,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综合实战类

综合实战类包含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毕业实习等。通过接受岗位实务训练,将专业课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用已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培养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及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实习实训教学形式

实习实训教学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一般可采取集中和自主两种方式,自主实习实训由学生自己选定实习实训单位,上报所在学院(部)备案。集中实习实训由学院(部)安排学生到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

第四章  大纲和计划

第六条  实习实训教学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实习实训教学环节应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是制定实习实训教学实施计划,组织和检学生实习实训的主要依据。学院(部)应根据相应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编写实习实训教学大纲。

第七条  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实训教学目的和要求、实习实训内容及进度安排、实习实训具体内容及基本要求、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等。

第八条  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制定后需经校外内专家审核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为保证实习实训有计划地进行,各专业在每次实习实训前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及实习实训大纲要求,选好实习实训点,并结合实习实训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习实训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实习实训内容、时间分配、实习实训方式与考核办法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自主实习实训

学生本人按照实习教学计划于实习实训开始前2周联系好实习实训单位,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武汉学院学生自主实习实训申请表》至学院(部)审批。

实习实训开始前1周,学院(部)汇总填报《武汉学院学生实习实训情况登记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通过实地走访、管理平台、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和检查,确保自主实习实训效果。

实习实训结束后2周内,指导教师评定并上报实习实训成绩,学院(部)审核归档。

(二)集中实习实训

学院(部)根据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和实习实训教学计划于实习实训开始前2周报送实习实训工作计划至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实习实训结束后2周内须完成成绩评定,学院(部)以专业为单位提交实习实训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选聘坚持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共同指导实习实训的原则,聘任企事业单位经验丰富的技术及管理人员担任校外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的选派要按照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要求,选派有一定实践教学经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以专职教师为主,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量不超过20人。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实训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按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结合实习实训单位的实习条件,会同实习实训单位相关人员,拟定具体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并做好师生教学和生活条件等安排。

(二)在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计划,讲明时间安排和程序;介绍实习单位情况,提出明确、具体的实习要求和实习注意事项;宣布安全、保密要求和实习纪律,办好前往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

(三)实习实训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学习,要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与督促。

(四)检查了解学生专业业务掌握情况,检查实习实训日志,解决学生在专业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撰写实习实训报告。

(五)组织实习实训考核,评定实习实训成绩,负责将实习实训教学文件及实习实训成绩交学院(部)存档。

第十三条  对实习实训学生的要求

(一)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按照实习实训大纲要求和实习计划,认真实习,独立思考,全面完成实习实训任务。

(二)尊重实习实训单位指导人员,认真向实习实训单位人员学习。

(三)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如考勤纪律、保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对于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对在实习期间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学生,将按规定加重处罚。

(四)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擅自不参加实习实训的,实习实训成绩按0分记载。

第六章  考核与检查

第十四条  按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的考核要求,实习实训课程考核实行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根据各专业性质和特点的不同,确定过程与结果所占的比例,实习实训成绩按百分制上报。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的考核方式可采取结合评阅实习实训日志、实习实训报告,撰写调研报告、笔试或口试答辩等多种方式评定。具体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执行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一)优秀(90分以上):能很好地完成实习实训任务,达到实习实训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实训非常认真,严格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劳动纪律,实习实训效果好,能力强。

(二)良好(80~89 分):能较好地完成实习实训任务,达到实习实训大钢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实训认真,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劳动纪律,实习实训效果好,能力较强。

(三)中等(70~79 分):能完成实习实训任务,达到实习实训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实训较认真,基本遵守实习实训单位 的劳动纪律,实习实训单位反映较好,能力中等。

(四)及格(60~69 分):实习实训较认真,基本完成实习实训任务,达到实习实训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能力中等。

(五)不及格(59 分以下):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实习实训成绩考核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实训任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报告及专业实习实训鉴定表马虎潦草、能力差,内容有明显错误。

2.未参加实习实训时间超过实习实训总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习实训中有重大违纪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者。

第十七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参加实习实训,或者参加实习实训但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实训,重新实习实训的安排由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由学院(部)协调学生重新实习实训的相关事宜。到毕业时未取得相应的实习实训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和教务处负责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检与评价。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电话、网络抽检等方式,检实习实训基地条件,教师指导情况,学生实习实训效果。

第七章  总结与归档

第十九条  实习实训结束2周内,学院(部)应组织指导教师进行全面总结,做好成绩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实习实训档案资料由学院(部)负责整理归档,包含工作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或指导书、实习实训协议书或实习单位接收函、实习鉴定及考核办法、学生实习实训报告或考核资料、实习实训成绩、工作总结等。

第八章  安全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开始前,学院(部)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形成记录存档。校外实习实训须掌握学生去向,确保学生安全。学院(部)需与学生签订实习实训安全承诺书,为师生购买意外保险。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教学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指导费用不得在实习实训经费中重复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院政字〔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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