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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武汉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教务处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5月12日 14:47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重要作用,是教学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部)应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定位,不断吸收教学及科研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整体水平,确保学生实践能力稳步提升。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部)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1.审定学院(部)实验教学计划并督促执行;核查学院(部)实验教学安排及开设条件。

2.制定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实验教学规范管理工作。

3.评价实验教学效果,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实验教学经验。

4.协助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

5.指导督促实验教学持续改进。

(二)学院(部)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或修订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审核确认开课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2.组织开展实验课程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编写或修订完善工作。

3.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等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不断深入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不断完善实验教学体系,保证实验开出率和实验教学质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5.负责实验教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信息上报以及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原则,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  实验大纲中的实验项目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需明确实验类型。实验项目类型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四类。其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要求见《武汉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实验课程应选用质量较高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可由学院(部)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指导教师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能胜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由学院(部)组织试做试讲,试做试讲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章  实验教学要求

第八条  实验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须依据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认真备课,进行预试或预实验。每次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需认真指导学生,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规范。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结果分析。

(二)实验指导教师须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

(三)实验指导教师须切实抓好实验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工作,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实验记录册》,如有异常须及时向实验员反馈。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退回重做,并按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实验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课内实验的实验教学环节考核均应纳入行程式评估,其比例设置须按行程式评估的要求执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部)可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验课程的自身特点和教学要求,制定实验课程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十四条  学院(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部)除加强日常检查外,还应组织院级督导员开展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填写《武汉学院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表》,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教务处与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趋势,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考核。稳步推进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安全与卫生保障的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教务处督促学院(部)对实验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

第六章  实验教学档案归档

第十八条  学院(部)应在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如下材料:

1.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2.实验课程教学方案;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

4.实验教学任务书;

5.实验课表;

6.实验报告及成绩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武院政字〔201897号)和《武汉学院教师实验教学工作规范》(武院政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2147

 

附件:武汉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附件

武汉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应重视实验课,要有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掌握基本实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前要认真预习,完成实验预习作业,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知道实验步骤和操作要领。经实验指导老师批准方可进入实验室。未准备或准备不充分的学生不得进入实验室。

三、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实验室上实验课。

四、保持实验室内的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饮食、不得将食物饮料带入实验室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废物,严禁在设备、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不得随意挪动课桌椅。

五、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以保持良好、安静的学习环境。

六、学生不得从事与本次实验教学内容无关的操作,如确已完成本课程规定的实践内容,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进行其他内容的操作。

七、爱护公物,不准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室外使用。不得修改电脑终端的各种设置,严禁安装与教学无关的软件。

八、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学生除使用相关设备外,不得动用其他任何设备。上课时学生必须在实验指导老师的指令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按动机器开关、扭动话筒或电线。下课时或仪器设备不用时应及时将设备复位,设备应轻拿轻放。

九、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发生意外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十、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责任,照章赔偿。

十一、实验结束后及时关闭自己的仪器设备,认真清理实验器材并摆放整齐。

十二、实验结束后,根据原始记录和实验现象,按实验指导老师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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