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学科结构和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求、人员保障和安全防护以及经费投入等因素。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的原则。实验室管理实行“谁主张、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部)成立实验教学中心。
第五条 教务处全面管理实验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统筹实验室动态管理。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学院(部)开展实验室建设申报、审核、立项论证,参与实验室建设和验收。
(三)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管理使用、人员职责与考核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实验室建设质量、使用效益、实验室技术及管理员进行评估与考核。
(五)负责组织学院(部)做好实验室档案归档和数据上报。
第六条 学院(部)是实验室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后提出实验室建设需求,具体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过程管理和验收,确保实验室建设质量,并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三)负责做好实验室建设资料归档、数据上报及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工作。
(四)结合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负责做好实验室文化建设。
(五)负责实验室管理和使用,制定实验室使用及管理实施细则,保障实验室使用效益。
(六)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实验设备维修和维护,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预防发生火灾和盗窃事故。
第三章 建设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软件项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等。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履行“项目申报、立项论证、过程管理、建成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
第八条 建设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学院(部)拟定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并于每年秋季启动下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报工作。有建设需求的教学单位填写《武汉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二)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校外专家对学院(部)上报的申报书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论证。
(三)通过论证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列入下年度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计划。
(四)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计划外确因实际教学急需必须增加的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落实好经费来源,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为实验室建设主要责任人,须对实验室建设进行总体负责和监管,确保实验室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明确项目建设执行人,负责实验室建设,加强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执行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通过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筹建技术设备先进、综合性强的高水平实验室,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学院(部)负责人领导下由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积极开放实验室,以满足师生科学研究、自主学习和创新实践的需求。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使用管理,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登记,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保障实验教学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学院(部)应按时完成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教务处定期对实验室建设、整体运行状况、实验室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 实验室考核和评估不合格的,学校将责令进行整改,并暂停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工作。
第六章 档案归档
第二十条 实验室档案的归档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做好实验室档案信息材料的存放、借阅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档案的收进、移出、借阅、损坏、丢失、销毁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末各实验室要做好以下工作档案归档工作。
(一)实验室基本档案
实验室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建室时间及批准文件、人员情况、设备情况、实验用房情况等。
实验室建设材料档案:包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书、实验室装修及电器等图纸。
实验室工作档案:包括实验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验记录册、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上级指示等。
(二)实验室人员档案
包括实验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等记载;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考核记录、进修、培训情况,各种奖惩情况、实验室专职人员岗位日志等。
(三)实验室规章制度档案
学校下发的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学院(部)制定的相关文件。
(四)仪器设备档案
包含设备仪器清单、主要仪器设备的说明书、设备维修记录、设备验收单、设备购置合同、低值易耗品的帐册、仪器设备申购、报损及报废报告、计划、论证报告、领导批复等。
(五)上报文件档案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须上报的实验室信息统计文件包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贵重仪器设备表、教学实验项目表、专任实验室人员情况表、实验室基本情况表、实验室经费情况表等。
(六)实验室获奖信息档案
包含评奖通知、获奖实验室材料、获奖人员材料及评奖结果通知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武院政字〔2018〕62号)和《武汉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武院政字〔2016〕26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2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