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我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设要求
第二条 学院(部)应重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管理与实施,将此项工作作为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合理规划、统筹实施。实验室及相关教研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充分研究、认真规划和设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确保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具有先进性、可行性。
第三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尽量利用现有学校资源,突出我校特色,突出学科专业特点,保证实验教学效果。
第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内实验和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原则上此类所有课程都至少设置一项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五条 各专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门数比例应占本专业实验课程总门数的80%及以上,其中专业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应达到100%。
第三章 项目界定
第六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课程或多门课程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以及综合性实际操作的能力。实验内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视为综合性实验:
1.涉及一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
2.涉及多门课程的知识点;
3.一门课程多项实验内容的有机综合。
第七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进行实验的一种探索性实验。开设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在学生得到常规和综合性实验训练之后开设。实验内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视为设计性实验:
1.教师给定实验目的、方案,学生自主选择仪器设备,拟定实验步骤加以完成的实验;
2.教师拟定实验题目和要求,学生自行设计方案加以完成的实验;
3.根据相关课程或理论的特点,学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的实验。
第八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是原有实验项目内容和学时的简单增删,也不是某一专业实验环节的简单综合。需结合实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要求,在保证基础教学的前提下,融入专业培养的技能训练、知识、方法等内容。在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时要保证教学体系的完整性,各环节学时分配的合理性。
第四章 开设与认定
第九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需经学院(部)组织教研室、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研讨、论证后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实验项目可编入课程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部)负责对本单位所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认定。大纲编写人须填写《武汉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同时提供实验指导书或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学院(部)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填写《武汉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部)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实验课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规划、认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及相关教研室要做好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组织实施、成果收集、效果分析、总结等工作,有关材料如实记录,学生实验报告、总结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存档。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已纳入教学大纲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如确需更新实验内容和目标,须重新认定后再实施。
第十五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效果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进行检查和评估,并作为考核学院(部)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评估合格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在课程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院教字〔202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