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健全应用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的咨询和审议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动态调整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学校新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整体发展规划,有详实的新设专业调研分析报告、专家论证和专业建设规划。
(二)有需求。有相对稳定的、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
(三)有基础。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提倡充分发挥现有学科专业综合优势,推进专业集群式发展;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备。
(四)有条件。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学院(部)申请增设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拟增设本科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论证报告,充分论证设置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五)拟增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师资、课程、教学设备情况;
(七)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八条 专业调整工作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学院(部)每年申请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置专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拟设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外专业的,按照教育部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业预警与撤销
第十一条 建立专业预警与撤销机制,强化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定期公布预警专业名单。
第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一)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公布预警的专业;
(二)校内专业评估结论为“未达标”的专业;
(三)连续三年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含考研率)低于90%的专业;
(四)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不足。
第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暂停招生:
(一)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预警专业;
(二)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
(三)校内评估结果2次不达标的专业;
(四)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暂停招生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的专业。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申报专业撤销:
(一)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二)连续五年未招生的专业;
(三)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含考研率)低于70%且位于全校后三位的专业;
(四)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专业撤销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的专业;
(五)受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十五条 对预警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预警专业所在学院(部),应认真分析研究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被列为预警专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一年内落实整改措施;
(二)隔年进行二次评估。
第十六条 对暂停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与使用;
(二)限制新教师的引进;
(三)暂停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类项目申报资格;
(四)暂停招生专业在确定停止招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一年内落实整改措施,隔年再次进行评估,经校内评估达标后恢复招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业设置、预警与撤销工作,须经教务处、人事处、财务资产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论证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可执行。
第十八条 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审批程序办理,具体可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修订)》(武院政字〔2018〕74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2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