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二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师生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验室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学院(部)应充分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教学软件等资源,逐步扩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
第四条 坚持以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和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为原则。学院(部)应以开放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为主,不断丰富实验室开放内容。
第五条 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学生需求,努力激发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三章 开放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参观。为帮助学生了解学校实验室建设情况、掌握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学院(部)可安排指导教师对实验室功能进行讲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
第七条 课内实验的强化训练。为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课内实验操作技能,学院(部)可允许学生利用课外时间进入实验室按照课内实验要求继续深入实验。
第八条 科学研究。学院(部)应为积极参与教科研项目的师生提供实验场地,支持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九条 竞赛活动。学院(部)应为积极参与各类竞赛的师生提供实验场地,鼓励师生进行小发明、小制作等实践创新。
第十条 课外素质训练。学院(部)应为学生社团、协会组织的旨在培养大学生创新思维、提升大学生创新能力的课外活动给予实验场所支持。
第十一条 开放性实验项目。学院(部)可根据实验室资源开设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外的开放性实验项目,鼓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实验。
第四章 开放条件
第十二条 学院(部)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实验室开放。
第十三条 开放性实验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
第十四条 开放性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仪器设备和充足的实验材料,并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室技术及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实验员)参与开放工作。
第十五条 开放性实验室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开放设置 学院(部)按学期拟定实验室开放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做好系统相关开放设置。
第十七条 线上预约 师生一般提前24小时登录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实验开放”模块进行预约,预约审核通过后可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审核通过但未进入实验室的师生按缺勤处理。
第十八条 审核登记 学院(部)实验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审核,并做好实验室开放准备及登记签到工作。
第十九条 统计总结 每学期结束前2周,学院(部)应对本学期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开放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师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损坏仪器设备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实验室从事与本实验室性质不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学管理考核与评估。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开放性实验项目成绩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每个实验项目的学时数即为第二课堂科技创新素养积分数。学生全勤参加预约的开放性实验项目学习活动,并凭其阶段性成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报告或软件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申请积分认定,经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后认定积分。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认定120积分。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鼓励和支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教学教师队伍及实验员承担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指导工作,其教学工作量按照《武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武院政字〔2020〕58号)中“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计算”进行认定,由学院(部)上报,教务处负责核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室产生创新成果,师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的成果,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院政字〔202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