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本科教学研究水平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要充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立德树人,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年立项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立项范围:
(一)关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新时期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二)关于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三)关于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四)关于实践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五)关于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学习评价、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六)其他有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项目。
第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要分为校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其中,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对具有武汉学院特色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立项要求:
(一)申请人应为我校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技术及管理人员,鼓励进行跨专业、跨院(部)、跨部门合作申报,鼓励吸收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技术与管理人员、其他高校教师参与申报。
(二)项目组成员年龄、专业、职称结构合理,一般为5人左右(含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仅限1人。
(三)原则上,一般项目主持人应为讲师及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研究水平,且在教学一线工作2年及以上。教学管理人员作为申报人,须在本岗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重点项目主持人一般应承担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确有较强教学或教学研究水平、且在教学一线或教学管理岗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可按照规定程序放宽至中级职称,但需2~3名相关领域副高职称教师推荐。
(四)作为项目主持人进行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1项,参与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包括主持的项目)。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1.近3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相比之下没有明显创新的项目;
2.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3.已获批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但尚未结题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请人填写《武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遴选、择优推荐并签署意见,汇总后将申报材料送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形式审核。
(五)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报学校审批后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立项名单。
第九条 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请立项,根据项目组织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申报,原则上从校级立项的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经立项批准,申请人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省级项目2~3年,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延期。
第十二条 若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按照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可申请延期一年结题,并填写《武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若因项目成员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须做相应调整的,由项目主持人填写《武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未经备案、擅自进行变更或延期的项目,学校取消立项资格,终止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整个项目工作,安排工作进度,组织项目实施,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对于准予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务处组织中期检查,届时项目组应向教务处提交《武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学校给予撤项处理并停止拨付后续经费,且申报人2年内无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教务处按照立项申请书中所列计划进行结题验收。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结题条件:
(一)项目立项后,校级项目须满1年,省级项目须满2年且完成以下条件才可结题:
1.校级一般项目须至少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1篇,同时提供课题研究报告1份;
2.校级重点项目须至少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省级以上刊物2篇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同时提供优秀教学改革实践性成果材料1份和课题研究报告1份;
3.省级项目须至少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2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或百佳出版社出版的专著1部,同时提供优秀教学改革实践性成果材料1份和课题研究报告1份。
(二)成果为公开发表的论文,论文须与立项内容一致,作者单位须为武汉学院,并注明立项编号及项目名称。
(三)用于结题的成果一经使用,不可重复用于其他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程序:
(一)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填写《武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根据预期目标提供相关研究成果支撑材料,包括论文、正式出版的教材、课件、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复印件,申请结题验收。
(二)所在单位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按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报学校审批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公布结题名单。
第二十条 凡通过验收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学校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申请延期后仍无法结题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学校停止拨付经费,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教学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结题。
第五章 经费划拨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评审通过立项的项目,学校给予经费资助:一般项目资助2000元/项,重点项目资助6000元/项。获批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学校资助10000元/项。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拨付,原则上立项后可开支40%,通过中期检查后可开支余下部分。针对资助成果发表或出版的情况,经教务处审批后可提前资助。经费报销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按学校统一的财务规定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献资料的收集、印制、翻译和必要图书购置费。
(二)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
(三)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费用。
(四)以“武汉学院”署名出版与项目相关的专著、论文版面费。
(五)其他与立项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武院政字〔2018〕74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2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