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一般每4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 所有专业必须在广泛征询教师和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申报新专业时,应提交经过科学论证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新生入学的前一个学期编制完毕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以文件形式发至学院(部)。
(二)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本单位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学院(部)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四)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完成后,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学院(部)根据审核反馈意见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学院(部)安排专人将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系统,并组织编写与之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由课程所属的学院(部)承担,每学期高级职称教师上本科课程率不得低于90%,同时确保每学年高级职称教师上本科课程率达到100%。任何学院(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更改和拒绝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部)于每学期第7至第8教学周核对并确认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经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于第9至第10教学周审核各专业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形成学院(部)开课计划,并通过教务系统下达教学任务。
(三)每学期第11至第12周,学院(部)根据开课计划确定新学期课程使用的教材,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每学期第11至第17周,学院(部)根据开课计划落实教师教学任务,完成新学期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表。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包括新设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名称、更改开课学期、变动学时和学分、更改课程性质和课程类别等情况。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严格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擅自变动、更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或未履行相应手续自行变动教学安排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调整必须在不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不影响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不违反教学基本要求(如总学时数、总学分数、总课程门数、实践教学比例等)的前提下进行。已进入实施的教学活动所处当前学期,不进行人才培养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程序为:学院(部)在教务处下达开课计划前提出调整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和书面论证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案,教务处汇总学院(部)的申请表、论证报告,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审查结果经分管校长审定后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专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政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院政字〔202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