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实现培养目标,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应用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论文(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要求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内容具有学术性、创新性和规范性。原则上艺术类、理工类等专业学生须完成毕业设计。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包括选题、下达任务书、开题、实验或调查研究、论文(设计)撰写、相似性检测、论文(设计)答辩等程序,原则上从第七学期开始。学生在论文(设计)答辩前集中用于论文(设计)的时间不得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宏观管理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评分、资料存档等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适时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指导教师资格审查,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负责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征题、审题及选题、开题工作,定期检查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和质量,做好各环节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四)负责成立学院(部)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院(部)初评优秀和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复审工作。
(六)负责协调本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负责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七条 原则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科研工作经历的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担任。根据实际需要,各院(部)可遴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助教在高职称教师的帮助下参与毕业论文(设计)联合指导工作;也可聘请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联合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在论文(设计)选题、文献查阅、研究设计、实验观察、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论文(设计)撰写等方面要对学生加以指导,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严谨和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学校、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
(二)负责论证并拟定选题,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对所指导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供基本条件及数据,并明确具体要求和完成期限等相关要求。
(三)负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及开题报告,并及时予以评阅。
(四)指导学生按学术要求和规范格式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五)负责定期检查和答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指导和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及时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六)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学术评语并评定成绩。
(七)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及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指导进度、完成质量及相关问题。
(八)根据学院(部)安排担任其他学生的论文(设计)评阅教师,参加答辩工作。
(九)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指导教师收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在资料袋上列出清单。
第九条 各学院(部)可聘请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同时指定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指导教师组成“双导师”,共同承担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及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指导教师由学院(部)遴选,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各学院(部)应结合教师教学能力适当分配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单独指导人数不超过8人,“双导师”联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且“双导师”中高职称的校内教师仅能帮助一名助教或企事业单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经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及时选派符合资格的教师进行指导。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二)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无故缺席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爱护教学设施。
(三)定期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四)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秉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不得找人代做,不得买卖毕业论文(设计)。
(五)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应及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存档。
第五章 选题及开题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原则上每生一题,也可多名学生(不得超过5人)共同协作完成同一研究课题,但必须明确每名学生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及相应工作量,并形成独立论文(设计)选题,学生分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二)选题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践,或专业研究领域的理论基础,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及理论研究能力,保证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获得系统性、综合性训练。
(三)选题的难度和深度适中,应符合学生实际情况,并能体现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
(四)选题每年的更新率不小于90%。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从学院(部)提供的选题库中选择论文(设计)题目,也可以自拟题目。提倡学生结合课程论文(设计)、大学生科研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以及毕业实习进行选题。鼓励学生参与企事业单位课题并据此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生自拟题目须经指导教师同意,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下达任务书,任务书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论文(设计)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写作大纲、主要参考文献、完成措施及写作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八条 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学生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撰写阶段。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 论文(设计)撰写
第十九条 各专业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比例应达到50%以上。文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中原则上应有社会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翻译实践与评析等内容;理工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有项目设计、工程设计、编程、技术开发等内容;艺术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中应含艺术创作和作品成果等。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正式文本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2)作者声明;(3)毕业论文(设计)中、英文题目;(4)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5)目录;(6)正文;(7)注释;(8)主要参考文献;(9)致谢;(10)附录或实验设备说明。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符合学校规定的论文撰写基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文科类不少于8000字符,理工类不少于7000字符,艺术类不少于5000字符。中文摘要字数一般为300~500字,外语类不少于260字。
第七章 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应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也可聘请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成员;组织和落实本院(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完成毕业答辩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组长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答辩小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答辩小组主要职责是: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本,拟定答辩提纲,组织答辩工作,对学生论文(设计)答辩进行评价及评定成绩,做好答辩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完成规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并于答辩前两周向答辩小组提交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任务书、开题报告、论文(设计)文本定稿等相关材料,各答辩小组需做好答辩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学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才能参加毕业答辩。
第二十六条 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必须进行答辩。各答辩委员会须认真落实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实行回避制度,指导教师不得参加本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工作。答辩具体程序由学院(部)根据学校工作要求自行拟定。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允许参加答辩。
(一)毕业论文(设计)未按计划完成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档案(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评阅指导、论文定稿、查重报告等环节)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成绩不及格的。
(四)毕业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25%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论文(设计)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评分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经指导教师审阅、答辩评分、综合成绩评定及复议等最终确定学生论文(设计)成绩。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综合成绩评分方法,其中毕业论文的综合成绩评分为指导教师评分50%+答辩成绩50%;毕业设计的综合成绩评分为指导教师评分70%+答辩成绩30%。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性评分标准。综合成绩同时记百分制成绩和等级成绩,等级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各学院(部)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比例应控制在本院(部)应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总数的20%。
第三十条 学生答辩成绩不及格者,其综合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可申请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与首次答辩时间需间隔1个月及以上。二次答辩未通过的学生,一年后可申请随下一届重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记为不及格:
(一)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的。
(二)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规定任务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者编造数据、情报、信息的。
(四)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25%的。
(五)实验、设计、立论或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或论文(设计)规范性未达到基本要求的。
(六)未参加答辩的。
第三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全面考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基础上,按本院(部)应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总数5%的比例向教务处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重复率不得高于15%。
第九章 资料存档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由各学院(部)集中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4年。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电子资料由各学院(部)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印刷成册交校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存档内容及顺序:
(一)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二)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汇总及分析表。
(三)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汇总及分析表。
(四)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及分析表,此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学院(部)保存,一份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存档。
(五)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六)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档案(按学号顺序):
1.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册,按任务书、开题报告书、中期自查表、答辩资格审查表、指导记录表、成绩评定册(含指导教师评审意见、答辩评分表、答辩记录和总评成绩评定表)进行装订。
2.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包括指导教师对初稿的批阅和指导意见)。
3.毕业论文(设计)定稿。
4.其他必须保存的相关材料(如:相似性检测报告单、毕业设计的电子文档、图纸、照片等)。
(七)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电子资料(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存档)。
(八)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章 总结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指导教师、系(教研室)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向教务处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安排,积极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估工作。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对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封面、任务书、开题报告书、中期自查表、指导记录表、答辩资格审查表和成绩评定册由教务处制定统一格式。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教字〔2017〕72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2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