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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武汉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教务处来源: 发表时间:2020年01月03日 14:49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  各学院(部)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二级责任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院(部)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由学校、院(部)、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精神;

(二)指导学校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四)与各院(部)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四)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五)不定期(每年不少于4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院(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院(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应敦促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二)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定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协调、督促具体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直接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五)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督促落实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实验室直接责任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四)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台账(包括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账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用水用电基础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机电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等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等,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委〔20167号签发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之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院(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储、使用、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

(一)购买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爆、易制毒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时,实验室需向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中心及教务处实践科提出采购申请,经批准后,由实验室派出两名采购人员按审批数量进行采购。

(二)运输

实验室派出的两名采购人员在运输途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时运输过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三)存储

运输回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立即存放在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中心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存储场所,由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接收并做好入库台账管理,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四)使用

实验课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活动,必须提前通知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由实验课教师前往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经危险化学品管理员现场确认数量,并在出库记录单上签字后,实验课教师才可领取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实验课教师必须确保前往实验室途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实验课结束后,实验室教师必须将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返还存储场所,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必须做好返还记录。

(五)销毁

实验教学结束后,对于多余未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交由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中心集中处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必须与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中心做好交接记录,双方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实验室要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由实验室管理员向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中心移交,做好移交记录。后勤保障处安全保卫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集中安全处置。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实验室应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各实验室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实验室对于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开课教师和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考核,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各院(部)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存档。检查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

(一)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包括工作机制的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的落实、安全例会制度的落实、各级人员的教育培训的管理等方面;

(二)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安全责任状的签署、安全责任和安全目标的落实等方面;

(三)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对实验室信息台账的统计、掌握管制材料的持有及使用情况信息、实验室危险有害因素的管理、应急预案的编制等方面;

(四)定期配合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组织相应检查及整治活动;

(五)针对不同学科和技术安全门类,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六)对各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隐患多发部位,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七)对其它部位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突击检查。

第十七条  各院(部)除全面性安全检查、专业性专项检查、实验室自查等形式的检查外,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更多形式的检查,如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等。

第十八条  各院(部)排查的每一个安全隐患,要做好分级、登记与追踪管理,现场告知整改建议,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对于责任人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汇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研究解决,工作小组根据隐患情况,协调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隐患管理档案;超出单位工作小组解决能力范围的,须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院(部)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和后勤保障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实验室应当配合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学校应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实验室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张贴于实验室内,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20172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1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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