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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行】武汉学院课堂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教务处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5月18日 14:36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课堂教学任务有效完成,切实保障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教学各环节要做到“八认真”: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撰写课程教学方案;认真备课和实施课堂教学;认真做好课前课后辅导;认真布置批改作业;认真开展实践指导;认真评定学生成绩;认真参加教研教改活动。

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地、创造性学习,并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师须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课堂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教学任务一经确定,教师个人无权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思想性,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同类课堂选用的教材必须统一。教材应在开课前发给每位学生。

第五条  教师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进度,并于开课前将课程教学方案电子版交教务处备案,纸质版交开课学院(部)存档。

第六条  教师应在课前全面熟悉教材,广泛阅读参考文献资料,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保证课堂教学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才能上课。各学院(部)、系、教研室应指定认真负责且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其予以指导。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应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要求,以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同时,应对学生学习提出明确要求,每次课前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认真完成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随意变动教学内容。同时,教师上课需做到“五带”,即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方案、备课讲义、教材、学生名册;中文授课时应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教学进度适当。

第十条  教师上课应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按时上下课,授课时将通讯工具设置成静音状态,不得处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项。教师要举止文明、衣着整洁,对待学生要有热心、耐心、爱心,教师一般应站立讲课(年龄较大或其他特殊原因者除外)。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上课,应在正式上课前调试好相关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  教师授课应做到语言简练,普通话标准,用字规范,板书规范,字迹工整;理论阐述准确,观点鲜明,概念明确,论证严密;内容丰富,联系实际,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及发展趋势;讲授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深入浅出,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教师应明确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课外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布置作业,认真批改。

第十三条  教师在讲课中要使用启发式教学,做到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和难点。用普通话授课,声音洪亮,语言准确、清晰、生动,能吸引学生,能恰当利用板书、形象教具等。同时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倡使用多种教学形式和教学手段,重视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活跃课堂教学气氛,提高讲课效果。课堂讲授要贯彻少而精、够用与实用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统一、教书与育人统一。

第十四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按《武汉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期间被学生、督导或同行教师投诉,经调查核实,应及时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如需停止其教学任务,由所在学院(部)安排其他教师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及管理,按时完成预习、作业、复习、课堂讨论、课堂测验、实验等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缺课,因故不能上课的,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而缺课的,按旷课论处。学生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课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如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交换意见或按一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反映教学意见,应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为目的。

第十九条  教师和学生必须爱护课堂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教具,不得在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上乱涂乱画,不得损害公物。凡造成损坏者,必须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教师和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等,采取多种方式对课堂教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院教字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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