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教学纪律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和规范教师调、停课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对上课时间、地点、班级(课堂)等任何一项的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因故不能正常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由学校统一通知调(停)课除外,其他活动一律不得占用授课、实验、设计、实习等教学时间。
第四条 课表一经发布,任课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授课,原则上不得调整课表中的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对象,不得增减授课学时。
第五条 教师如有以下情况,允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临时调(停)课:
(一)因公出差或由组织派遣参加教学、科研、短期培训等活动。
(二)因配偶生育,或配偶、子女、父母患病、伤亡需要料理。
(三)因教师本人生病、生育或突发事件不能坚持上课。
第六条 调(停)课办理要求:
(一)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课者,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办理调(停)课手续。如教师因突发性事件来不及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应及时告知教务处以及学(院)部,由学(院)部负责通知有关班级及相关部门,事后应在一周内补办调课手续。
(二)因病需要办理调(停)课手续的教师,须出具医院的相关证明。
(三)因事需要办理调(停)课手续的教师,须出具学院(部)批假证明或人事处批准的请假单。
(四)因公出差或开会需要办理调(停)课手续的教师,须出具出差或会议通知和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兼职教师或外聘教师因与本单位教学任务或工作冲突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的教学任务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教师因上述第(二)(三)款情形,周调、停课达8节及以上的,学院(部)需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以免延误正常教学安排。
第七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办理调(停)课,提交申请后报备学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
(二)调(停)课申请由教师所在学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和教务处在教务系统中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教务处以邮件的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后勤部门、校级督导和学院(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负责通知相关老师和学生。
第八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的调(停)课不得超过6课时。未经审批而调(停)课的或停课后未及时补足课时的,按照《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合理安排教师各项工作任务,审批教师调(停)课时,应坚持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原则从严掌握,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原则上不办理调、停课。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武院政字〔2017〕133号)同时废止。
武院教字〔202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