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划教材建设与管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材建设,进一步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提高规划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规划教材是经学校批准立项的、由我校专职专任教师主编、公开正式出版的教材,其所对应的课程应为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所涵盖的课程。
第二章 教材编审
第三条 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经济社会资源编写修订。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级规划教材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充分发挥教材育人功能。
(二)根据“四新”建设要求,立足学术前沿,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
(三)围绕学校高质量发展战略需求,凸显“应用型、重特色、国际化”的办学定位,体现“一主体两融合八共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坚持守正创新,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条 校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大纲,教材编写、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参编人员对其所编写内容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材编写人员要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主编应为我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的专任自有教师,原则上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三)参编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其中新兴专业、特色专业、优势学科等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为保证教材的编写质量和使用的连续性,每种教材的编写团队结构要体现梯队建设的需要,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五条 坚持“凡编必审”原则,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学校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三章 立项申报
第六条 校级规划教材建设应主动适应我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下列情况优先列入立项范围: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或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国家、省(部)级课程建设项目立项或其他教改项目立项的教材;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具有专业特色并能填补学科领域空白的教材;配合我校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反映我校优势学科,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教材,体现产教融合、交叉融合的教材;代表学科前沿和最新研究成果,反映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体系,在国内同类教材中较为先进的教材;能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或地方特色文化的教材,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课程教材;学校其他重点支持的教材,已获得国家级出版社的推荐意见和出版意向的教材。
第七条 申请校级规划教材建设项目,须至少完成70%编写工作量,教材的主要框架、核心章节内容以及配套的教学资源等应基本成型,能够清晰展现教材的整体编写思路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校级规划教材采用项目制管理,每年举行一次,具体由教务处安排,程序如下:
(一)教学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查研究本学科当前国际国内教材建设现状、特点和趋势,分析自己的优势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遴选推荐申报。
(二)教学单位应聘请同行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阅,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负责申报材料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候选名单,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第九条 学校为每部校级规划教材提供2万元的定额经费支持,设立专项账户管理,用于教材编写及出版补贴。正式立项后,可按学校财务报销要求按需支出不超过50%经费支持编写;结项验收后,资助剩余的50%,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报销。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资助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版资助。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支持立项:
(一)教材稿件查重率高于25%的。
(二)该门课程已有成熟的国家级规划教材的。
(三)该门课程有要求使用马工程教材的。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教学单位应对教材的编写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书稿完成后,教学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主编根据反馈意见,组织参编人员进行修订。教材正式出版前各教学单位应组织人员对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文件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确保教材质量。教材出版使用后,编著者应主动收集反馈意见,以便适时修订,不断改进和提高教材质量。
第十二条 校级规划教材的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一个月由教材主编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原则上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材出版计划的,学校将撤销立项资格并停止项目资助,该教材立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教材立项。
第十四条 凡获立项资助的教材,均应在扉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注“本书获武汉学院规划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字样。因特殊规定不能标注的,应在序言、后记等内容中明确说明。
第十五条 教材正式出版后应向教务处提交2套样书作为该项目的结项凭证,未提交样书的不得按结项处理。
第十六条 校级规划教材出版使用两年后学校将对教材进行检查,经检查质量有问题的教材需进行重新修订,对未按照要求及时修订的教材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我校以往颁发的有关文件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院政〔202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