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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行政、教辅人员承担教学工作资格认定的通知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jwc来源:教务处 发表时间:2018年05月03日 00:00点击:

全校各单位:

根据《武汉学院行政、教辅人员承担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学院政字〔2018〕34号)文件精神,为集中校内师资资源,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鼓励具有教学能力的行政、教辅人员在完成本岗工作的前提下,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同时,为规范管理全校行政、教辅人员的授课行为,教务处联合人事处及各教学单位开展首批行政、教辅人员承担教学工作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认定工作仅限于行政职能部门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以下之一者,方可申请资格认定

(一)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双证齐全)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及其以上行政、教辅人员。

(二)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行政、教辅人员。

三、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在符合申请条件且在完成本岗工作的前提下,愿意承担一定教学工作的行政、教辅人员,填写《武汉学院行政、教辅人员承担教学工作资格申请表》(附件),并于5月7日17点前将申请表纸质版本以及相关支撑材料(含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教师资格证的复印件)提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行政楼121办公室)。

(二)申请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初审,符合授课条件的,教务处将申请人员名单报至各教学单位,由相关教学单位在第12周前组织试讲评定工作(5月25日前)。

(三)申请人需准备拟授课课程的教案(1学时),试讲时长为20分钟。试讲评定小组由各教学单位(3人)、教务处(1人)和人事处(1人)组成,具体评定标准另行通知。

(四)教务处和人事处于5月底下发具备授课资格的人员名单和资格认定书。

(五)各教学单位可根据认定名单和教学执行计划安排相关行政、教辅人员承担下学期教学任务。

(六)凡未获得学校授课资格认定书的人员,不得承担教学工作。

四、各教学单位行政、教辅人员(含辅导员)承担教学工作的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人:陈鹏

联系方式:812996998058

附件:武汉学院行政、教辅人员承担教学工作资格申请表

教务处 人事处

一八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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