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了规范2018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与授予工作,根据《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汉学院政字〔2016〕86号)和《关于2014级、2015级和2016级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武汉学院教字〔2018〕4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凡我校在籍2018届本科生且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学位。
二、授予资格
符合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的毕业条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且全部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三)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平均分≥70分。
(四)学位课程平均分≥70分。对于学位课程平均分未达到70分的学生可参照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非艺术类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00分,艺术类本科生≥320分者视为学位课程平均分合格。“专升本”学生不受此条的限制。
(五)在校学习期间,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此外,因未达到以上第3、4、5条标准的学生,可参照《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汉学院政字〔2016〕86号)文件中第六条执行。要求学生在5月20日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同意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申请及授予程序
(一)各院系于五月中旬以行政班为单位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进程复核,并填写《2018届本科生学位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于5月22日前上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对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各院系应及时予以告知。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将于6月初对学位申报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四、注意事项
我校2018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初审工作5月28日办理完毕。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如另有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81299699转8053
附件:2018届本科生学位申请汇总表
教务处
2018年5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