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41号令及《武汉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武汉学院政字〔2017〕43号)文件第七条中“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的规定,在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2018届毕业生中因考试违纪处分的学生(具体名单已发各教学单位),受处分后表现良好且无再次违纪的,可申请解除处分。具体要求如下:
一、操作流程
个人申请→辅导员审核签署意见→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院系汇总提交教务处→分管校领导签字→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下文。
二、受理时间
2018年5月4日-10日。
请各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到学生,并按照通知的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事宜。各院系汇总资料需于5月11日前提交教务处。
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81299699-8053
教务处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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