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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jwc来源:教务处 发表时间:2019年04月17日 00:00点击:

各教学单位:

为了规范2019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与授予工作,根据《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政字〔2016〕86号)和《关于2014级、2015级和2016级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教字〔2018〕4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凡我校在籍2019届本科生且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学位。

二、授予资格

申请学位学生需符合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的毕业条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三)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平均分≥70分。双学位学生不受此条的限制。

(四)学位课程平均分≥70分。对于学位课程平均分未达到70分的学生可参照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非艺术类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00分,艺术类本科生≥320分者视为学位课程平均分合格。“专升本”和双学位学生不受此条的限制。

(五)在校学习期间,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此外,不符合第3至第5条标准之一的学生,可参照《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文件中第六条执行。学生须在5月22日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证明材料为发表论文的,学生还需填写《武汉学院学生申请学位推荐表》(附件1),由各教学单位汇总递交。

相关证明材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申请及授予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以行政班为单位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进程复核,并填写《2019届本科生学位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5月17日前上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对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各单位应及时予以告知学生和家长。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将于6月初对学位申报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四、注意事项

我校2019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初审工作5月28日办理完毕。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如另有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下半年12月份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王丹

联系方式:81299699转8053

附件:

1.武汉学院学生申请学位推荐表

2.2019届本科生学位申请汇总表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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