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学院政字〔2017〕8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和专升本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个月。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由招生部门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因个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报到入学的,可以在报到入学一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生在退伍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报到时,凭退伍通知和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在退伍后两年内,未在新生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因患有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入学报到时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逾期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经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在当年新生报到时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如发现学生存在以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通过治疗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生证,学生所在院(系)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新生入学前基本资料、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学生在校期间学年鉴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管理部门应于注册截止次日向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普通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两年。根据学生提前或者推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不同情况,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两年,即本科生修业年限最长为六年,专科生修业年限最长为五年。超过修业年限者(服兵役、休学创业除外)不予注册。休学、保留学籍(服兵役、创业除外)等均含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创新创业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领导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可适当调整学业进程、延长修业年限,也可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经录取或入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认定同意,可以申请转学:
(一)因病,确实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四)其它经学校认定不适宜在我校学习的;
(五)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应予退学或者可予退学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经转入学校同意;跨省(市、自治区)转学,还须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经所在院校批准同意后,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定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可以拟转入我校;跨省(市、自治区)转入我校的,还需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三)获准转学的学生,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休学及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自主创业或其他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定可以休学的;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考试;
(二)学生休学期间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重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次,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四)休学创业的学生,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连续休学2次,但累计不得超过4年;
(五)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和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
(三)休学学生可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
(四)休学期间,学生在校外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休学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低年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留级、退学、注销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课程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的,学校给予留级处理,学校安排其到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进行学习,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留级处理,随下一年级进行学习:
(一)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经补考后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70%-80%的;
(二)经学校认定可以给予留级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下一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对学生课程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给予留级处理,被留级处理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规定的费用。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留级处理两次,且留级的学习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的)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六)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留级处理超过两次的;
(八)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经补考后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80%以上;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本条1~4项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受理,5~9项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予注销学籍:
(一)学生因意外事故身亡;
(二)其它被学校认定须注销学籍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至八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筛查名单,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学务与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学院退学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原因注销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监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退学决定下达后,学生在校的一切待遇同时中止。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一周内办理完各项手续离校。
第七章 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是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注册后原则上在校期间不进行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学籍信息变更:
(一)由于录取信息错误导致学籍信息错误的;
(二)由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身份证时出现身份证重号错误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学籍电子信息变更的时间为第三学期的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四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人申请退学(不含开除学籍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都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别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要求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经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以及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上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经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
武汉学院政字〔2017〕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