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评估是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完善课程评估质量体系,根据《武汉学院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评估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根本目的是构建科学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师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实践应用能力。
第二条 课程评估的对象为纳入本科人程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二章评估原则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分级分类原则。以学院(部)自评为基础,学校组织专家评估相结合。既充分考虑所有课程必须坚持的质量要求,又考虑不同课程类型的特点,强化分类指导、分类评估。
(二)分阶推进原则。学校根据课程建设要求,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核心课程、通识教育必修课、在线课程、专业特色课程、一般课程分阶段推进评估。
(三)定性定量原则。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全面与重点评估相结合,教师队伍与课程团队评估相结合,教学条件与教师教学能力评估相结合,课程建设持续性和课程建设特色亮点评估相结合。
(四)持续改进原则。学院(部)以评估结论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形成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形成闭环。学校进行整改检查验收。
第三章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条 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主要依据《武汉学院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制定,由课程定位、目标与规划、课程团队、课程考核、课程设计、教学条件、教学评价等方面构成,详见《武汉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体系》(附表)。
第五条 课程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按照A、B、C、D四个等级所占权重系数赋分,计算总分。指标体系中给出A、C两个等级标准,A级标准为优秀标准,权重占比为0.9-1;C级标准为达标标准,权重占比为0.6-0.7;B级介于A和C级之间,不满足C级即为D级。
第四章评估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评估组织。学校成立课程评估领导小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安排与落实,组成学校课程评估专家组开展校内课程评估。各学院(部)组成本单位课程评估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方式。充分发挥评估的诊断、预警、指导作用,课程评估采取课程所在的学院(部)自评与学校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课程开展评估。
第八条 评估程序
(一)学院(部)自评。学院(部)组织本单位课程评估工作组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课程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总结课程建设成果、经验,凝练特色等。参照《武汉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体系》(附表),对课程教学过程和质量做出基本的判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校评估。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组织学校课程评估专家组,在学院(部)自评的基础上,通过听、查、阅、议等形式,全面了解课程建设情况和建设效果,依据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评价,填写评估意见及结论。
(三)公布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向学校领导汇报专家组评估结果,并经领导签署意见后公布结果。
(四)组织整改。学院(部)要针对专家组的反馈意见组织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形成整改工作总结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备案。学校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验收。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学院(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的7日内,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组织复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
第十条 课程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为达标,90分及以上为优秀。对于评估优秀的课程,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所有评估达标课程作为优质课程、在线开放课程、一流课程、国际化课程等校级课程建设项目立项的基础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将在每届评估通知中予以说明。
附表:武汉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武院教〔202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