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顺利实施,明确项目组织与职责分工,规范项目申报、建设、结题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以下简称高教司)有关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以“产学合作、创新创业、促进教改、协同育人”为宗旨,通过汇聚企业资源,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我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及通知动员组织教师或相关人员申报。
第四条 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建设现状与发展需要选择合作的企业及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必需的环境及政策等支持。
(三)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四)保证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材料并督促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任务:
(一)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组织整理材料并进行项目申报,与对应企业进行洽谈。
(二)按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资源完成约定的任务目标。
(三)与合作企业方成员一起,接受并配合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完成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三章 项目任务与内容
第六条 项目任务
从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帮助我校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加强实践条件建设,引导大学生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相关活动。
第七条 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新工科建设与实践、师资培训、实践条件建设、大学生实习实训、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创新创业联合基金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要求:
(一)我校在职教师或在校大学生(申报人)均具有申报资格,项目组成员分工明确、结构合理,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生病、出国等)离开该项目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提交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高教司备案。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内容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以人才培养为主线的合作指标。
第九条 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须加强项目过程管理,以定期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中期检查等形式掌握和督促项目进度按计划进行。
第十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务后,经教务处同意,由项目负责人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申请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每个立项项目学校资助经费2000元。
第五章 项目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应整理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十三条 项目应强化成果推广与转化,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为培养实践能力强的专业人才服务;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转化,为行业服务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院政字〔2018〕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