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均属学校秘密文件,凡参与考试命题、试卷印制、保管与一切能接触到试卷工作的人员,均有责任保守秘密,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
第二条 教务处、学院(部)在考试工作上须配置一人专人负责,凡负责考试工作人员要做好试卷的移交、印制与保管工作,严守试卷安全与保密原则,严禁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员传阅试卷,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章 命题审核环节
第三条 命题期间的保密工作由学院(部)负责。凡参与命题工作的教师要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命题时使用电脑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严禁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教师或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内容。
第四条 命题完成后,应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的草稿纸,打印校对稿,不得保留纸质档,妥善保管电子档,确保与命题工作无关的人员接触不到存有试卷的U盘或其他存储介质。
第五条 试卷审核时,应由命题教师亲自将纸质档试卷及相关命题材料交系(教研室)主任或其他审核人,不得由他人转交,系(教研室)主任或其他审核人原则上只接收纸质档资料。
第六条 系(教研室)主任或其他审核人须亲自审核,不得让其他人代为审核,审核后的试卷及相关材料须直接返还给命题教师,不得由其他人转交。对于命题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须与命题教师直接沟通,不得由其他人传达。
第七条 审核通过后的试卷由命题教师亲自将电子版及纸质档交学院(部)专门负责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他人转交。
第八条 试卷电子档及纸质档由学院(部)移交到教务处时,须双方专门负责考试工作人员亲自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由他人移交办理。
第九条 试卷的外审工作统一由教务处组织。外审工作除审核专家、教务处负责人、负责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参加。外审结果由教务处直接传达到学院(部)负责考试工作人员,学院(部)再将结果反馈给命题教师,试卷修改后再次移交时遵循上述保密原则。
第三章 试卷印制与验收
第十条 试卷的印制由教学处统一安排,一律在学校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各学院(部)不得私自印制试卷。印刷厂在印刷过程中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试题泄露。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由印刷厂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立即通知学院(部)负责考试工作人员领取,不得由其他无关人员代领。试卷科目和数量必须现场点清,如不能立即领取的,试卷由教务处暂时保管。
第十二条 学院(部)将试卷领回后,统一存放在学院(部)试卷保密室,由专人进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接触、翻阅。
第十三条 考前由命题教师对试卷进行清点与核对,不得由其他无关人员参与。命题教师不得在清点核对时使用电子设备拍摄试卷并传播试题内容。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不得将命题内容对学生进行串讲,不得以复习资料或其他形式向学生发布。
第十五条 如因命题错误而需重新印制试卷的,应立即向教务处汇报,并由教务处安排重印。试卷重新印制发生的费用由学院(部)承担,原印制试卷交教务处集中销毁。
第四章 试卷领取与批阅
第十六条 考试当天,领卷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不得托人领取或捎带。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不得提前翻阅试卷并传播试卷内容。
第十七条 试卷批阅工作统一在学校进行,任课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试卷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试题内容,批阅工作完成后,任课教师与学院(部)专门负责考试工作人员亲自办理试卷移交手续,并统一存放在学院(部)试卷保密室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试卷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工作人员与教师,须主动向学院(部)及教务处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命题、试卷交接保管及其他与试卷有直接接触的工作。
第二十条 如发生试卷遗失、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有关责任人员按《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院教字〔202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