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效制止考试违纪舞弊行为,严肃考纪考风,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课程考试(考查)舞弊者(含大学生体育测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正常补考和重学重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1次重学重考机会。
第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课程考试(考查)舞弊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不遵守考场有关考试用具的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擅自调换考试座位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计算器或其他用品者。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答案或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在试卷或答卷上标注特殊标记或传递特殊信息者;
3.不服从管理或与监考人员争吵者;
4.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5.有扰乱考场秩序等其他违纪行为者。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进入考场后,在桌面、墙壁等处或身体有关部位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2.考试时传递与考试有关纸条者;
3.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4.考试时将通讯工具、文曲星等电子储存器带入座位并处于开机状态者;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6.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舞弊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拒绝交卷者。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时有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者,或在试卷答案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者;
2.本人试卷或答卷、草稿纸等被他人利用但不举报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者;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6.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者;
7.请他人代考者;
8.代替他人考试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购买通讯设备等器材作弊者;
2.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者;
3.存在其他严重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4.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者;
5.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第三条 在线课程学习、考试或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构成违纪舞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或在国家级考试中有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按照相应条款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须加重一级处理。
第五条 违纪舞弊学生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考试中的违纪、舞弊行为以考场管理人员(督导员、巡考员等)或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如实记录违纪、舞弊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由违纪舞弊学生本人当场签名确认,由监考人员当场宣布该生违纪或舞弊,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放入试卷袋内,令其退出考场。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放入试卷袋内备查,有关物证由组考单位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部)。
(二)考场管理人员(督导员、巡考员等)发现考生违纪、舞弊,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考场管理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名。
(三)所有考试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提供原始资料,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讨论确认后学校下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违纪舞弊处理的有关说明
(一)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将处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理决定书学生签字后院(部)应及时存档。
(二)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于10日内向校教指委提出书面申诉,校教指委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后期将不再受理。
(三)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查看分别给予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的处分期。处分期限从违纪舞弊之日算起。
第七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
第八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处分者,不予解除:
1.策划、组织、参与集体违纪舞弊者;
2.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3.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处分者。
第九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考察期限: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限分别为12个月、14个月、16个月和18个月,从违纪舞弊之日算起。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半年。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情况,认真撰写个人汇报。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考察期内课程考核无不及格情况。
第十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学院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个人汇报等),由辅导员组织该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连同申请表、考察档案等材料一并上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院(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教指委审批。
(五)学校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又出现违纪舞弊行为并受到处分的,不得再申请解除。
第十二条 解除处分审批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2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武院政字〔2017〕43号)文件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19〕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