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级、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与评选工作,提高我校校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促进本科教学取得更多高水平建设成果,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原则与范围
(一)“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以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择优评选、专项资助、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面。
(二)“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评估等方面建设内容。
(三)“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为三年,采取滚动培育的方式,建设期内学校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二、“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
“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申报,采用院(部)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立项申报通知或立项指南;
2.各院(部)根据立项通知或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项目;
3.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初评;
4.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教务处按照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面统筹管理;
5.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立项建设协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二)“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责
1.学校成立“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2)制定和发布“质量工程”年度实施意见;
(3)组织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工作;
(4)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2.各院(部)和相关单位为“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建设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2)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3)在立项建设周期内,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3.“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
(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安排与使用项目经费;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4.“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
(三)“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费管理
1.学校按照校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建设标准投入配套经费建设,经费每年拨付。校级项目由学校批准立项建设后予以经费资助,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建设经费分为建设申报经费和申报成功建设管理经费两个阶段,其中建设申报经费由学校批准建设后予以经费划拨,申报成功建设管理经费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专款专用原则。“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费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下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建账,不得挪用或转做它用。
3.及时到位、分期使用原则。“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应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学校确保经费总额及时到位。
4.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原则。项目建设经费由项目组成员集体管理使用,其使用试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5.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凡使用“本科教学质量工程” 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三、检查验收
(一)教务处根据立项建设计划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立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立项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
2.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立项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入立项单位实地验收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参加下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的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院政字﹝2017﹞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