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生国际化联合培养,鼓励更多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与深造,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中所指本科生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专升本”学生)。
(二)本规定中“出国(境)学习”特指学生通过参加国(境)外高校与我校签有校际合作协议的联合培养项目,在第四学年(“专升本”学生本科段第二学年)赴国(境)外高校学习。
二、课程学习及学分认定转换
(一)本科生在第四学年(“专升本”学生本科段第二学年)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根据我校与对方大学商定的相关学习要求,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成绩认定,视同其完成在我校本专业第四学年(“专升本”学生本科段第二学年)所有课程(体测可申请减免)并获得学分,毕业论文(设计)除外。其在我校第四学年(“专升本”学生本科段第二学年)所有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除外)的学分与课程成绩,根据对方大学出具的课程成绩单,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折算标准(详见附表)进行校内百分制换算后作为其第四学年(“专升本”学生本科段第二学年)的学分和课程成绩,由教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修读课程录入教务系统。
(二)学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未能按要求完成我校与对方大学商定的全部相关课程学习,或中途退出项目学习的,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经商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后,认定其可转换的学分及课程,并按照折算标准表进行转换认定,剩余未转换学分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自行安排,给予学生补修机会,并按照学校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管理
(一)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须填写《武汉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经学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备案。凡未履行备案手续者,其在外学习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由此导致的一切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三)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作好项目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辅导员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主动与学院保持联系,按照学院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答辩等工作。
四、毕业及学位授予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学分准予毕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学校相关文件办理,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折算标准表

(注:表中未列出的国家或地区高校可参考本表进行折算)
武院教〔202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