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规范课程重修的组织与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修对象
(一)所修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及综合性实践课程)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主动放弃补考申请重修者。
(二)综合性实践课程(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无补考机会,直接申请重修者。
(三)所修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期末考试旷考、考试违纪舞弊及缓考不及格的,无补考机会,直接申请重修者。
(四)所修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及综合性实践课程)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者。
第三条 重修方式
(一)开班重修
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课重修学生人数达到60人,专业课、创新创业教育课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的课程,可单独开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二)跟班重修
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单独开班规模,而该学期又有相应班级开设的课程,则编入该班级跟班重修。如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听课学时,但不能低于规定学时的1/3。同时由任课教师布置对应的自学任务,要求学生按规定提交自学笔记或作业等自学材料。
(三)辅导重修
1.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单独开班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由学院(部)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
2.辅导重修采取“教师辅导+学生自修”方式,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教师辅导、学生自修均采用线上模式,教师辅导学时数不低于课程总学时的40%,不可缩短学生自修时间。学院(部)负责统计学生重修课程,安排学习平台和教学资源,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一)开班重修、跟班重修、辅导重修均需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开课院(部)检查学生上课及自学情况(包括作业完成情况,自学笔记等),审查考试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合格的,可参加重修考试;考试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
(二)因特殊情况需单独命题考试的,由开课院(部)组织命题,重修考试不得降低要求。
(三)重修考试成绩按照该课程教学方案中规定的比重,由平时成绩和重修考试卷面成绩加权平均构成,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并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五条 重修管理
(一)原则上,学生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申请重修或补考,第一周线上缴费、排课,第二周开始重修学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重修或补考资格。
(二)无学籍异动的学生所修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及综合性实践课程)期末考试总评不及格的,每门课程可申请重修2次,或申请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再申请重修1次。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重修4门课程。
(三)学生因转专业或学籍异动造成该课程首次学习的(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及综合性实践课程),免收首次学习费用。该课程期末考试总评不及格的,可申请重修2次,或申请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再申请重修1次。
(四)重修学习应缴纳一定的重修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五)教务处负责重修任务的下达、资格审核及总体管理工作,学院(部)负责组织重修报名、教学安排,课程考核及成绩录入等具体事宜,财务资产处负责办理收费备案及按教务处审定的金额安排收费。
第六条 其他情况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期末考试总评成绩60分以上的,可根据需求提交重修申请,经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准予重修。规定学制年限内申请重修科目一般不超过3门,以最好成绩计入成绩单。
(二)规定学制年限内(本科4年,专升本2年,专科3年)未能通过考试或未修满学分的课程,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采用辅导重修方式,缴纳一定重修费后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重修次数及学习要求同在校生,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24级学生开始试行。
武院教〔202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