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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行】武汉学院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王熳来源:教学运行科 发表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9:17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就业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以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为规范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主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的同时辅修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辅修专业是指主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25学分。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面向所有专业开放,每个学院(部)需充分论证,根据相应本科专业的课程结构,确定辅修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辅修课程以专业课为主。开设专业和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辅修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运行与培养要求应与学校现有相应本科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一般为第三学期初,课堂学习时间为四个学期(第三至第六学期),第七、八学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答辩。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晚上或双休日。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相同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资格:

(一)一学期辅修学位专业课程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二)辅修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舞弊且情节严重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中止辅修学士学位学习或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其已修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 学生修满辅修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并符合武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的规定,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未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修学分在25学分及以上,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章 辅修专业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申请时间一般为第三学期初,课堂学习时间为四个学期(第三至第六学期)。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若主修专业必修课累计三门及以上不合格或受到学业警告的,学校可以劝其退出辅修专业的修读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中止辅修专业学习或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其已修辅修专业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的一个专业进行学习,且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修读人数达到30人的方可独立成班,辅修学士学位不够开班人数的不予开班,辅修专业不够开班人数的可实行跟班就读。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习应缴纳一定的培养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若因申请免修、中途被取消或个人原因退出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所交的培养费一律不退还。教材费实行预收制,毕业前进行教材费核算,多退少补。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每门课程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须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

第十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部)要加强辅修教学管理和监控力度,保证辅修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生填写《武汉学院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属学院(部)审核同意后,于规定时间内到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院(部)报名;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院(部)审核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武院政字〔2018175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2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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