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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测】武汉学院教学督导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王熳来源: 发表时间:2024年03月25日 10:35点击:

为深化新时代教学督导机制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现结合我校实际对教学督导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思路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按照现有学院(部)数量配备,每个学院(部)保障有1名校级教学督导,人数维持8人不变,取消校级兼职督导层级;院级教学督导组应覆盖到每个专业或专业大类,原则上全校院级教学督导总人数不超过36人,同时根据专业结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校级督导由学校统一选聘,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审批后聘任。院级督导由学院(部)推荐、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审批后统一聘用。校、院两级督导实行学校统一管理、统一颁发聘书。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教学督导组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聘任要求和考核管理

(一)校级教学督导原则上要求具备正高级职称,年龄70岁以下,具有20年以上的高校工作经验,所学专业与本学院(部)专业背景相关。坚持立德树人,对教学督导工作充满热情,有奉献精神,善于与人沟通,了解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理念先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创新。现有校级督导在聘期内按照原有文件精神执行。

(二)院级教学督导原则上要求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至少从事高等学校教育工作5年以上,有奉献精神,教学质量评价优秀且未担任各级领导或基层教学组织职务的专任教师。学校以专业课程任务数、学生规模、教师规模为基础结合各学院(部)实际情况拟定各学院(部)教学督导成员数量。

(三)教学督导每届聘期2年,到期符合条件可续聘。已聘教学督导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须提前至少一个月提交个人申请。其中院级督导须经所在学院(部)批准并按比例推荐符合要求的新任督导后,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审核、备案,由学校统一聘用。

(四)学校按《武汉学院教学督导考核管理办法》对教学督导进行年度考核。

三、工作职责

(一)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主要工作包括日常听课评课、专项听课、专项检查、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教学规范与质量保障督查等。每学期对教师教学听课尽量做到全覆盖,并提供客观公正的教学评价。

(二)针对性地对新进校、新开课、开新课以及教学效果欠佳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诊断评估、信息反馈、咨询参谋等,积极参与对教学工作各主要环节进行过程评价与质量分析,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及时整改与提高质量反馈信息提供决策建议。

(三)配合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开展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及其他专项评估工作,对评估对象进行教学质量跟踪、材料审核、意见反馈等。针对教学及教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益探索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四)进一步推动校、院两级督导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加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和交流,在对先进教学理念和方法的学习推广、青年教师的培养、营造良好的质量文化氛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教学工作会议。

四、工作量核算

(一)校级教学督导听课要求全覆盖。每人每学期听课要求不少于56节,全年听课任务不少于112节;参加各类督导会议、培训等据实考勤,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部分。参加各类专项检查等全年额定工作量18天,超过额定的部分每天计4学时。年终工作量统计汇总审核后由人事处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发放。

(二)院级教学督导全年基本工作量额定要求为24学时。每人每学期完成学院(部)听课基数12节,全年额定听课任务24节,听课工作量合计12学时;全年参加各类专项检查额定为6次,每次计2学时,专项检查工作量合计12学时;超工作量据实统计。年终工作量统计汇总审核后由人事处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发放。

 

武院政〔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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