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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武汉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及处分解除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王熳来源: 发表时间:2023年10月26日 20:43点击: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纪考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舞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舞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二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课程考试(考查)舞弊者(含大学生体育测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正常补考和重学重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1次重学重考机会。

第三条 我校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纪和舞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

4.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6.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4.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

5.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在考试前预谋协同舞弊并舞弊未遂的;

3.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下同)的;

5.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物品参加考试且拒不存放在指定地点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有考试课程内容相关信息的;

4.传递、接收、交换试卷、答卷和书写有考试内容草稿纸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7.试卷答案雷同被认定为舞弊的;

8.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9.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2.参与集体(三人及三人以上)舞弊或罢考的;

3.辱骂或威胁监者、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

4.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查看或搜索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5.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的;

2.委托他人代为考试的;

3.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有计划、有预谋集体舞弊或罢考的组织者;

6.殴打、伤害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

7.其他严重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线课程学习、考试或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查看分别给予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的处分期。处分期限从违纪舞弊之日算起。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在已有处分期限内,再次有违纪舞弊行为的,按多次违纪舞弊认定,以处分等级重的加重一级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违纪处理告知书。违纪处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舞弊行为以考场管理人员(督导员、巡考员等)或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如实记录违纪、舞弊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由违纪舞弊学生本人当场签名确认,由监考人员当场宣布该生违纪或舞弊,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放入试卷袋内,令其退出考场。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放入试卷袋内备查,有关物证由组考单位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部)。

2.考场管理人员(督导员、巡考员等)发现考生违纪、舞弊,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考场管理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名。

3.所有考试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提供原始资料,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审议后学校下文,开除学籍处分须由校长办公会审议下文。

4.处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即生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即生效;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即生效。

5.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于10日内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教指委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后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

第十七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处分者,不予解除:

1.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处分者;

2.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又出现违纪舞弊行为并受到处分的,不得再申请解除。

第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1.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情况,认真撰写个人汇报。

2.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处分期限内课程考核无不及格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处分解除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学院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2.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日常表现及档案(个人汇报等),组织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3.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连同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含日常表现、个人汇报、成绩单等)一并上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院(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5.学校将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解除处分。

6.解除处分审议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2月。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及处分解除办法》(武院政字〔2019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武院政〔20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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