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了规范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与授予工作,根据《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政字〔2016〕86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我校在籍2017届本科生且具备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学位。
符合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的毕业条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且全部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合格,取得毕业资格;
5、无因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此外,因未达到以上第2、3、5条标准的学生,可参照《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政字〔2016〕86号)文件中第六条执行。要求学生在5月26日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科研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同意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4月26日教务科研部公布学生相关成绩及有资格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发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2、各教学单位于五月上旬组织2017届本科毕业生中有资格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并审核,于5月12日前上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
3、在毕业设计工作结束后,教务科研部将于5月19日根据学生的毕业成绩,再次审核并确定学位申报名单。
4、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将于6月初对学位申报学生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我校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审核工作5月26日办理完毕,不具备学位申请条件或未申请的学生,毕业后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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