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和文件精神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授予条件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分≥70分。
第四条 掌握至少一门外语。英语水平可参照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非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00分,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生及专升本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20分,其他语种水平可参照全国小语种四级考试成绩≥53分,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可证明外语水平的证书或考试成绩。
第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但未满足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且必修课均分不低于65分的,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通过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查询且刊号与其匹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并由学校相关专业两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评审和推荐;
(二)获得专利(外观设计除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取研究生、出国读研的,提供录取通知书等相关录取证明材料。国外大学录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且提供的录取邮件可向国外大学确认有效性;录取学校应在当年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院校名单内,且具有硕士授权点;国外大学采用英文授课的,须提供雅思5.5分及以上或托福60分及以上的分数证明;
(五)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与“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的,提供政审证明、相关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应届毕业生毕业季入伍和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入伍的,符合《武汉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武汉学院政字〔2018〕117号)学业管理相关规定,可通过提交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学位。
第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舞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处分已解除情况下,可通过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学位:
(一)必修课均分80分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并由学校相关专业两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评审和推荐;
(三)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取研究生、出国读研的,提供录取通知书等相关录取证明材料。国外大学录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且提供的录取邮件可向国外大学确认有效性;录取学校应在当年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院校名单内,且具有硕士授权点;国外大学采用英文授课的,须提供雅思5.5分及以上或托福60分及以上的分数证明;
(五)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与“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的,提供政审证明、相关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其他违纪处分记录但已解除的学生,在达到毕业条件下,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符合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了延期毕业、休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手续的毕业生及应届毕业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学士学位名称
第十一条 各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若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所有在校本科生(含留学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届毕业生开始施行。
武院政〔202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