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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行】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作者:王丹 摄影: 审核:谢忠琴、韦玮 责任编辑:王熳来源:教学运行科 发表时间:2024年07月01日 10:49点击: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授予条件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条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其他课程平均分≥70

第四条 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外语水平可参照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非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00分,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生≥320分者视为外语水平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但未满足第三条规定且必修课均分不低于65分的,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通过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学位申请: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可查询且刊号与其匹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并由学校相关专业两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评审和推荐;

(二)获得专利(外观设计除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考取研究生、出国读研的,提供录取通知书、Offer或其他相关证明。国外大学录取Offer应真实有效,且提供的录取邮件可向国外大学确认有效性;录取学校应在当年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院校名单内,且具有硕士授权点;国外大学采用英文授课的,须提供雅思5.5分及以上或托福60分及以上的分数证明;

(五)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与“三支一扶”计划的,提供政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奖项的(含一、二、三等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应届毕业生毕业季入伍和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入伍的,符合《武汉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武汉学院政字〔2018117号)学业管理相关规定,可通过提交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学位申请。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舞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处分已解除情况下,可通过提供有关材料进行申请:

(一)必修课均分80分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并由学校相关专业两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评审和推荐;

(三)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考取研究生、出国读研的,提供录取通知书、Offer或其他相关证明。国外大学录取Offer应真实有效,且提供的录取邮件可向国外大学确认有效性;录取学校应在当年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院校名单内,且具有硕士授权点;国外大学采用英文授课的,须提供雅思5.5分及以上或托福60分及以上的分数证明;

(五)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与“三支一扶”计划的,提供政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其他违纪处分记录但已解除的学生,在达到毕业条件下,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学士学位评审会一般在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将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若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名称

第十二条 各专业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若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位。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院政字〔2019145号)和《〈武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武院政字〔202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武院政〔2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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