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校内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教务 > 管理文件 > 校内文件

【教学运行】武汉学院考试监考巡视管理规定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教务处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5月17日 14:31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考试监考和巡考工作,严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规行为,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规范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须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开考前10分钟可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更换座位,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交头接耳的,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视为缺考。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将证件放置在桌面备查。遗失有效证件者由考生所在学院(部)开具证明,凡无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生须按监考教师要求,在开考前将书籍、资料及通信工具关机后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开始后如发现考生桌面上、课桌内及旁边座位上放有上述物品,不管是否为本人物品、是否与考试有关,均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四条  监考教师宣布开考后方能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水性笔作答,不得用铅笔(答题卡填写和要求用铅笔画图的除外)或红笔答题,否则答题无效。答案一律填写在试卷或答题纸上,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第五条  考生领卷后,应先检查试卷是否印制完整,如有问题立即举手向监考教师提出。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期末考试、补缓考及重学考试开考30分钟后才能离开考场,其他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形,须经过监考教师同意后才能离场。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考生试卷只准放在自己座位正前方的桌面上,除试卷翻页时可将试卷拿离桌面外,一般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更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举高查看。

第七条  开卷考试时,只能携带教材、上课笔记或任课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考试过程中不能相互借阅书籍或资料。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时,若有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书籍、字条、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权终止其考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做记载,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后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在监考教师确认所交考试资料无误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交流答案,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十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及其他资料清点无误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试卷和草稿纸严禁带离考场,将试卷带离考场的,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第二章  监考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部)要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或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工作。学院(部)的专职教师除要监考自己所教课程的考试外,还应服从安排,监考其他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并按照学校考场规则及要求实施监考。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提前30分钟到主考单位领取试卷,仔细核对所领试卷是否与考试安排表中的一致,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试卷做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须按考试安排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并安排考生座位顺序。

第十五条  考生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监考教师要督促考生按照要求的顺序就座,并令考生将手机、非考试用具、书籍和纸张等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重申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该门课程考试的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开考前五分钟,监考教师当众启封试卷袋,依次发放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并提醒考生正确填写考试信息。若发现试卷份数不够,有漏印、重印、错印等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立即请示主考单位考务工作人员或巡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认真检查考生有效证件(身份证)。不得在考场使用手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擅自离开考场、长时间背对考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时要关闭移动电话。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收回试卷,保留违纪舞弊证据,让考生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令其退场并如实记录考生作弊事实,试卷标注“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纪舞弊证据交主考单位考务人员。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时间,监考教师不得擅自提前发卷或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负责收齐、排序(试卷顺序须按照考生名单顺序排列),清点无误后再让考生退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放入试卷袋内,一并交主考单位。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无故旷监考,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或在监考过程中暗示、协助考生答题的,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武院政字〔202063号)进行处理。

第三章  巡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巡视记载作为评估各学院(部)考试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巡视组成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校级督导及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书记组成。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人员要认真学习考场规则、监考规则及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做好巡视记载,保证巡视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巡视员应根据巡视工作要求,保证每个主考单位都有巡视人员在考场巡视。

第二十五条  巡视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巡视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巡视员应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佩戴学校工作牌进行巡视。

第二十七条  各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要对考试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巡查,巡视时做到不遗漏考场。

第二十八条  巡视员不仅要对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也要对学生遵守考场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及时制止不良现象和违纪舞弊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巡视员要认真做好巡视记录,客观地填写《武汉学院考场巡视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条  学院(部)巡视员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将《武汉学院考场巡视情况登记表》交主考单位,主考单位将巡视情况汇总后交教务处,校级巡视员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将《武汉学院考场巡视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监考巡视管理规定》(武院教字〔201829号)同时废止。

 

武院教字〔202124

Copyright By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武汉学院 鄂公网安备 42011502001225号 鄂lCP备100145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