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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武汉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作者: 摄影: 审核: 责任编辑:教务处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5月09日 10:53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健全应用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的咨询和审议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动态调整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六条  学校新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整体发展规划,有详实的新设专业调研分析报告、专家论证和专业建设规划。

(二)有需求。有相对稳定的、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

(三)有基础。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提倡充分发挥现有学科专业综合优势,推进专业集群式发展;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备。

(四)有条件。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学院(部)申请增设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拟增设本科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论证报告,充分论证设置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五)拟增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师资、课程、教学设备情况;

(七)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八条  专业调整工作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学院(部)每年申请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置专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拟设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外专业的,按照教育部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业预警与撤销

第十一条  建立专业预警与撤销机制,强化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定期公布预警专业名单。

第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一)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公布预警的专业;

(二)校内专业评估结论为“未达标”的专业;

(三)连续三年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含考研率)低于90%的专业;

(四)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不足。

第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暂停招生:

(一)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预警专业;

(二)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 

(三)校内评估结果2次不达标的专业;

(四)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暂停招生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的专业。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申报专业撤销:

(一)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二)连续五年未招生的专业;

(三)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含考研率)低于70%且位于全校后三位的专业;

(四)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专业撤销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的专业;

(五)受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十五条  对预警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预警专业所在学院(部),应认真分析研究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被列为预警专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一年内落实整改措施;

(二)隔年进行二次评估。

第十六条  对暂停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与使用;

(二)限制新教师的引进;

(三)暂停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类项目申报资格;

(四)暂停招生专业在确定停止招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一年内落实整改措施,隔年再次进行评估,经校内评估达标后恢复招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业设置、预警与撤销工作,须经教务处、人事处、财务资产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论证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可执行。

第十八条  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审批程序办理,具体可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修订)》(武院政字〔201874号)同时废止。

 

武院政字〔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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